行為通則

Table of contents

詳題

本通則旨在規管用戶的不當行為,並就相關事宜訂定條文。

第一部 導言

1. 簡稱

  • 本通則可引稱為《行為通則》、「Behaviours General Regulation」或「BGR」。

2. 釋義

  1. 在本通則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
    • 包括機械人;
    • 作為 包括任何違規的作為和一連串違規的作為、任何違規的不作為和一連串違規的不作為;
    • 訊息 指文本、圖片、貼圖、語音、動態貼圖、動圖、影片、連結、個人頭像、個人簡介欄,或其他任何可以傳達信息的表達形式;
    • 同一規則性質的違規行為 指列同一分部的違規行為;
    • 群組 包括頻道;
    • 屢次 指三次或以上。
  2. 本通則亦可適用規則群組成員的私人通訊,正如其適用於規則群組一樣。

3. 規則群組可訂立不牴觸本通則的群組準則條文

  1. 所有規則群組都可因應該群組自身情況而自行訂立合適且合理的群組準則條文,但不得與本通則牴觸。
  2. 任何與本通則相牴觸的群組準則條文,自覆核結果公佈之時,即時廢止。

第二部 滋擾行為

第I分部 一般滋擾行為

4. 擾亂秩序

  1. 任何人如作出如下行為,視為作出擾亂秩序行為——
    1. 阻止或阻礙群組成員討論或處理某事物;或
    2. 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群組安寧,或其行為已破壞群組安寧。
  2. 任何人如作出擾亂秩序行為,至多即可作出警告一次。

5. 引戰

  1. 任何人針對他人或群體發佈內容,挑撥、挑釁、嘲諷、煽動或攻擊他人,而相關內容引致群組成員反感,視為作出引戰行為。
  2. 任何人如作出引戰行為,至多即可作出警告一次。

6. 洗版

  1. 任何人如作出如下行為,視為作出洗版行為——
    1. 在短時間連續多次發佈無實質內容的訊息;或
    2. 在理應知道該訊息內容會超過合理長度的情況下,而在沒有事先提示下,發送超過合理長度的訊息。
  2. 任何人如作出洗版行為,至多即可作出警告一次。

7. 濫用機器人或指令

  1. 任何人如不合理地使用機器人或指令,對他人造成滋擾,視為作出濫用機器人或指令行為。
  2. 任何人如作出濫用機器人或指令行為,至多即可作出警告一次。

第II分部 涉及不當訊息的滋擾行為

8. 發佈廣告

  1. 任何人如未經管理員同意或其他規則豁免,為如下目的發佈訊息,視為作出發佈廣告行為——
    1. 為宣傳非白名單群組,尤其是黑名單群組;
    2. 為勸說他人皈依某宗教;
    3. 為招募他人進入某組織、團體或機構,或為某人、組織、團體或機構服務;或
    4. 為勸誘他人購買商品或服務,或為收購商品或服務。
  2. 任何人如作出發佈廣告行為,至多即可作出全域永久封禁。

9. 發佈過度閃動的訊息

  1. 任何人如發佈含有閃動內容的訊息,而該訊息的閃動內容能夠或非常可能引致他人出現光敏感性疾病,視為於作出發佈過度閃動的訊息行為。
  2. 任何人如作出發佈過度閃動的訊息行為,至多即可作出警告一次及刪除相關訊息。

10. 發佈色情訊息

  1. 任何人如發佈與如下類型有關的訊息,視為發佈色情訊息行為——
    1. 兒童色情內容;
    2. 成人色情內容;
    3. 虛擬色情內容;或
    4. 其他淫穢或猥褻內容。
  2. 任何人如發佈——
    1. 兒童色情內容的色情訊息,至多即可作出全域永久封禁並刪除有關訊息;或
    2. 其他類型的色情訊息,至多即可作出警告二次並刪除有關訊息。

11. 發佈有違公德的訊息

  1. 任何人如發佈符合如下情況的訊息,視為發佈有違公德的訊息行為——
    1. 對他人或合理地認為會對他人的身心健康存在危害;
    2. 對他人或合理地認為會對他人權利或財產存在危害;
    3. 涉及或合理認為涉及暴力的內容;
    4. 涉及或合理認為涉及血腥場面的內容;或
    5. 其他有違公德的內容。
  2. 任何人如發佈有違公德的訊息行為,至多即可作出警告三次並刪除有關訊息。

第二部 侵害行為

第I分部 涉及侮辱的侵害行為

12. 歧視

  1. 任何人如在無合理依據的情況下,基於如下任何一項或多項因素,發表或作出任何懷有惡意或差別待遇的言論或行為,視為作出歧視行為——
    1. 種族、族群、族裔等;
    2. 國籍,或其他與國籍有關的身份;
    3. 語言、方言、口音等;
    4. 宗教、信仰等;
    5. 生理性別、認同性別、性取向等;
    6. 生理障礙、心理障礙等;
    7. 家庭,或其他與家庭有關的因素;
    8. 年齡,或其他與年齡有關的因素;或
    9. 其他個人特質。
  2. 任何人作出歧視行為,至多即可作出警告二次。

13. 辱罵

  1. 任何人故意地以任何方式辱罵他人,視為作出辱罵行為。
  2. 任何人如作出辱罵行為,而行為具有如下性質,視為加重因素——
    1. 針對他人之個人特質或家屬;或
    2. 導致或企圖導致他人憎恨、蔑視或嘲笑受害者。
  3. 任何人如作出辱罵行為,至多即可作出警告二次;而如作出加重辱罵行為,至多即可作出全域永久封禁。
  4. 任何人如行為符合如下事項,不應被視為作出辱罵行為——
    1. 相關行為並非源於自身,並已通過冒號、引號或其他引述方式,適當標註相關行為引自他人;
    2. 辱罵行為源自對事實之錯誤見解;或
    3. 其辱罵行為是個人素質及一貫言論問題,而此前未有受到勸告。

第II分部 涉及不誠實的侵害行為

14. 虛假訊息

  1. 任何人如發佈訊息,而其訊息所論述之相關事件違背事實,或未能履行舉證責任,視為作出虛假訊息行為。
  2. 任何人如作出虛假訊息行為,而行為具有如下性質,視為加重因素——
    1. 貶低或企圖貶低受害者的在一個或多個方面的地位;
    2. 導致或企圖導致他人避開受害者;或
    3. 導致或企圖導致他人憎恨、蔑視或嘲笑受害者。
  3. 任何人如作出虛假訊息行為,至多即可作出警告二次;而如作出加重虛假訊息行為,至多即可作出全域永久封禁。

15. 惡意扭曲他人訊息

  1. 任何人如惡意發佈某人在規則群組內發佈的訊息,而其行為扭曲該人的訊息的涵義,視為作出惡意扭曲他人訊息行為。
  2. 任何人如令或意圖令他人對受害者產生負面印象或敵意,視為加重因素。
  3. 任何人如作出惡意扭曲他人訊息行為,至多即可作出全域永久封禁。

16. 誹謗

  1. 任何人如故意作出符合如下性質的行為,視為作出誹謗行為——
    1. 貶低或企圖貶低受害者的在一個或多個方面的地位;
    2. 導致或企圖導致他人避開受害者;或
    3. 導致或企圖導致他人憎恨、蔑視或嘲笑受害者。
  2. 任何人如作出誹謗行為,至多即可作出全域永久封禁。

17. 冒充

  1. 任何人如未經允許,以如下方式行事,視為作出冒充行為——
    1. 以其他人的名義、頭銜或名譽;或
    2. 以並非自身的職務,或以自己不可行使的權力。
  2. 任何人如作出冒充行為,至多即可作出全域永久封禁。

18. 欺詐

  1. 任何人如如下列方式,意圖由他人手中謀取利益,視為作出欺詐行為——
    1. 發佈虛假詐騙訊息;
    2. 發佈釣魚訊息;
    3. 發佈惡意程式或含有惡意程式的訊息;或
    4. 其他虛假和欺騙手段。
  2. 任何人如作出欺詐行為,至多即可作出全域永久封禁。

19. 脅迫

  1. 任何人如作出如下事宜,強迫他人按照自身意願行事,視為作出脅迫行為——
    1. 直接或間接提出具有強迫性或威嚇性的要求;或
    2. 營造或聯同他人營造具有敵意或威嚇性的環境。
  2. 任何人如作出脅迫行為,至多即可作出全域永久封禁。

20. 誘惑

  1. 任何人如作出符合如下性質的任何行為,視為作出誘惑行為——
    1. 誘使他人按照其意願行事;或
    2. 令他人服從於他。
  2. 任何人如作出誘惑行為,至多即可作出全域永久封禁。

第III分部 涉及騷擾的侵害行為

22. 侵犯他人私隱

  1. 任何人如發佈訊息,披露符合如下事項的訊息,視為侵犯他人私隱行為——
    1. 與一名在世的人有關,且可透過該訊息,直接或間接地確定有關他人的身份;
    2. 表明他可以通過或已通過任何方式,獲取他人涉及私隱的資料;
  2. 任何人如侵犯個人私隱,至多即可作出全域永久封禁。
  3. 任何人如行為符合如下事項,不應被視為侵犯個人私隱——
    1. 有關披露是為防止或偵測不當行為或現實罪行;
    2. 有關披露是根據法律或法院命令作出或授權作出;
    3. 有關披露已獲或合理地相信已獲當事人同意;或
    4. 有關披露是為新聞或活動之目的,其披露資料與目的有直接關聯,並且符合公眾利益。

23. 私訊騷擾

  1. 任何人如未經某人許可,而私下向該人發送訊息,視為作出私訊騷擾行為。
  2. 任何人如作出私訊騷擾行為,至多即可作出全域永久封禁。
  3. 任何人如行為符合如下事項,不應被視為作出私訊騷擾行為——
    1. 有關行為僅是為公務之目的;
    2. 有關行為是為了防止或偵測不當行為或現實罪行;或
    3. 有關行為是為了指正他人的錯誤或缺點,而其行為沒有或合理認為沒有惡意或敵意。

24. 纏擾

  1. 任何人蓄意地針對其他人作出一連串行為,而其行為符合如下情況,視為作出纏擾行為——
    1. 致使或合理認為可能致使,受害者受到驚嚇、煩擾、折磨或恐慌;且
    2. 一名合理的人在顧及相關情況後,會認為受害者受到的侵害不合理。
  2. 任何人如在受害者以任何形式表示拒絕後,繼續作出纏擾行為,其繼續行為視為加重因素。
  3. 任何人對他人作出纏擾行為,至多即可作出全域永久封禁。
  4. 任何人如行為符合如下事項,不應被視為作出纏擾行為——
    1. 有關行為僅是為公務之目的;
    2. 有關行為是為了防止或偵測不當行為或現實罪行;或
    3. 有關行為是為了指正他人的錯誤或缺點,而其行為沒有或合理認為沒有惡意或敵意。

25. 性騷擾

  1. 任何人如作出如下行為,致使受害者會感到受冒犯、侮辱或威嚇,並且一名合理的人在顧及所有情況後,應會預期受害者會感到受冒犯、侮辱或威嚇,視為作出性騷擾行為——
    1. 對其他人提出不受歡迎的性要求,或提出不受歡迎的獲取性方面的好處的要求;或
    2. 就其他人作出其他不受歡迎並涉及性的行徑。
  2. 任何人如作出涉及性的行徑,而該行徑對另一人造成有敵意或具威嚇性的環境,視為作出性騷擾行為。
  3. 任何人如作出性騷擾行為,至多即可作出全域永久封禁。

第IV分部 涉及程序濫用的侵害行為

26. 惡意控訴

  1. 任何人作出如下控訴,視為作出惡意控訴行為——
    1. 控訴帶有或合理認為帶有惡意;
    2. 控訴沒有合理和頗能成立的因由;並且
    3. 控訴結果對或會對被控訴者有利。
  2. 任何人作出惡意控訴行為,至多即可作出全域永久封禁。

27. 藐視規則

  1. 任何人若屬如下情況,視為作出藐視規則行為——
    1. 在與他人訂立受管理人員承認的約束性協議的情況下,違反該協議;
    2. 在受管理處理的情況下,以任何方式繞過管理處理之限制;
    3. 違反規則訂明的程序,或違反管理人員在規則未有訂明的情況下,指明的合理流程;
    4. 即使有告誡須閱讀或遵守規則,卻依然不遵從告誡;或
    5. 其他藐視規則的行為。
  2. 任何人如作出藐視規則行為,至多即可作出全域永久封禁;若其原有管理處理,在其原有管理處理之基礎上加重處理;若存有其用於作出藐視規則行為的帳號,則此類帳號須直接全域永久封禁。

第三部 因應其他成文規則而訂定的違規行為

第I分部 因應《群組及頻道通則》而訂定的違規行為

28. 發佈黑名單群組訊息

  1. 任何人在規則群內,不論是否存有違規意圖,發佈一個或多個涉及黑名單群組的訊息,視為發佈黑名單群組訊息。
  2. 任何人發佈黑名單群組訊息,至多即可作出全域永久封禁。
  3. 任何人如行為符合如下事項,不應被視為發佈黑名單群組訊息——
    • 其為就某一則或多則黑名單群組內的訊息提出學術討論,並以不能夠令他人檢索到相關黑名單群組的方式,發佈訊息。

29. 參與黑名單群組

  1. 任何人符合如下情況,視為參與黑名單群組——
    1. 在黑名單群組內擁有管理權限;
    2. 在黑名單群組內與擁有管理權限的人或機械人,存在緊密聯繫;
    3. 在黑名單群組內,作出行為,致使某群組應列入黑名單;或
    4. 其他涉及黑名單群組的違規行為。
  2. 任何人如參與黑名單群組,至多即可作出全域永久封禁。
  3. 任何人如行為符合如下事項,不應被視為參與黑名單群組——
    • 有關行為經規則群內共識之授權或追認。

第四部 初步違規

30. 共同違規

  1. 任何人如與其他人以如下方式,共同意圖並實質作出某一項或多項不當行為,則其視為共同違規——
    1. 共謀;
    2. 協助;
    3. 教唆;
    4. 慫使;或
    5. 促致。
  2. 任何人如是共同違規的目標受害人,則該人不得憑藉第(1)款而被視為共同違規。

31. 企圖違規

  1. 任何人如意圖違規,並且已作出超乎預備程度的某項作為,視為企圖違規。
  2. 雖然有關事實顯示出該人符合如下情況,但該人仍可被視為企圖作出違規行為——
    1. 該人並無可能作出有關完整的不當行為;或
    2. 該人並無可能違反有關完整的不當行為的所有適用規則。

32. 初步違規行為的罰則

  • 任何人如被視為共同違規或企圖違規,則根據其作出完整違規行為所適用的條文,作出管理處理。

第五部 雜項

32. 屢次作出違規行為的處理

  • 任何人如屬如下情況,則至多即可做出全域永久封禁——
    1. 屢次作出同一違規行為;或
    2. 屢次作出同一規則性質的違規行為。

附表一 行為通則的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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