緊急情況通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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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題
本通則旨在授權以採取特別臨時措施,藉此確保群組及其成員、頻道及其成員於緊急情況期間免受進一步的損害;並訂定相關的通用條文。
1. 簡稱
- 本通則可引稱為《緊急情況通則》、「Emergency General Regulation」或「EGR」。
2. 釋義
- 在本通則中——
- 《目次》 指《即時通訊規則》的目次文件;
- 申訴程序 指根據《申訴通則》與「管理失當」有關的條文而訂定的程序;
- 仲裁群 指《群組及頻道通則》附表一中列明的群組;
- 一般成文規則 指除特殊附則及依據特殊附則訂定的成文規則之外的成文規則;
- 置頂 指根據《群組及頻道通則》與「置頂」有關的條文而作出的管理行為;
- 特殊附則 指根據本通則第4條訂定的準則;
- 管理失當 的涵義與《申訴通則》中該詞的涵義相同;
- 緊急情況的宣告 指根據本通則第3(1)條作出的宣告。
3. 規則群組不可訂立與本通則所規限事宜相關的群組準則條文
- 除非另有訂明,所有規則群組都不可因自行訂立與本通則所規限事宜相關的的群組準則條文。
- 任何規則群組如訂立與本通則所規限事宜相同或相關的的群組準則條文,自始無效。
4. 緊急情況的宣告
- 凡出現任何符合以下條件的情況,如在管理人員合議後共同認定有所必要之時,管理員可就相關成立原因對某一或多個群組作出緊急情況的宣告,而該某一或多個群組即認為處於緊急情況——
- 嚴重危害群組安寧、秩序;
- 對群組造成嚴重損害;或
- 對多名群組成員造成嚴重損害。
- 緊急情況的宣告須置頂於其適用之群組。
- 凡某一或多個群組的某一或多個緊急情況的宣告,在經過以下程序後,即時廢止——
- 管理人員在合議後共同認定,其成立原因已經喪失或其他合理理由,並宣佈廢止相關緊急情況的宣告;
- 仲裁群在經覆核程序後認定,須廢止相關緊急情況的宣告;或
- 執政員認定,須廢止相關緊急情況的宣告。
5. 緊急情況下訂定的特殊附則
- 當某一群組處於緊急情況下,在管理人員合議後認定有所必要且符合群組利益之時,管理員可針對該群組訂定一項特殊附則——
- 以檢查及核查其成員;
- 以管制及控制其成員使用該群組的服務;
- 以限制他人進入、存留或離開該群組;
- 以修訂、暫停實施或應用任何成文規則;或
- 以對違反該特殊附則的人士作出的合理的處理。
- 任何根據第(1)款所訂定之特殊附則或根據該特殊附則訂定的成文規則,僅持續有效至——
- 緊急情況完結之時;或
- 根據第(5)款訂定或修改一般成文規則之時。
- 任何特殊附則或根據該特殊附則訂定的成文規則,即使與除基本規則及本通則外的任何成文規則中所載者有抵觸,仍具效力;而任何成文規則中任何條文,如與任何特殊附則或任何上述規則有抵觸,則只要上述特殊附則仍屬有效,該成文規則的抵觸之條文並無效力。
- 凡某一特殊附則予以訂定,須即時更新至《目次》及本通則之附表;而在某一特殊附則失效之時,刪除其於《目次》之簡稱,以刪除線劃去其於附表之簡稱,並存放至特定檔案夾予以存檔;而自始無效者不予更新或留存。
- 凡某一群組為緊急情況而訂定之特殊附則或根據該特殊附則訂定的成文規則,符合如下情況,應檢視是否應訂定或修訂一般成文規則——
- 自訂定之日起一個月後,仍然維持生效;
- 在檢視緊急情況的宣告後,認定並無違反第4(1)條;以及
- 在檢視特殊附則和根據該特殊附則訂定的成文規則後,認定並無違反第(1)款。
6. 緊急情況的宣告的覆核
- 任何人都可對某一或多個群組中的某一或多個緊急情況的宣告,在仲裁群申請覆核。
- 凡某一覆核結果認定,某一或多個群組中的某一或多個緊急情況的宣告的成立原因已經喪失,須根據申訴程序,針對是否存在管理失當和管理人員的能力是否相稱,作出調查和處理。
7. 特殊附則的覆核
- 任何人如認為,某一特殊附則或某一特殊附則的某一或多項條文不符合第4條之規定,可於仲裁群申請覆核,而參與合議之管理人員不得參與審理或阻擾他人參與該覆核案。
- 雖有第4(2)條有所規定,如覆核結果認定,某一特殊附則或某一特殊附則的某一或多項條文不符合第5(1)條之規定,該特殊附則自始無效。
- 凡某一覆核結果認定,某一特殊附則或某一特殊附則的某一或多項條文不符合第5(1)條之規定者,須根據申訴程序,針對是否存在管理失當和管理人員的能力是否相稱,作出調查和處理。
附表一 特殊附則的列表
緊急情況 (安倍晉三槍擊事件) 特殊附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