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處理通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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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題

本通則旨在規範管理處理行為,規定警告層級架構;並訂定相關的通用條文。

第一部 導言

1. 簡稱

  • 本通則可引稱為《管理處理通則》、「Management General Regulation」或「MGR」。

2. 釋義

  • 在本通則中——
    • 全域封禁 指在除仲裁群外的所有規則群組對某人作出封禁的管理措施;
    • 口頭警告 指告知他人行為存在或可能存在違反規則的管理措施,不論其告知行為是否通過指令作出;
    • 最高層級的警告 指附表一所列的最高層級的警告;
    • 管理處理行為 指口頭警告、訊息刪除、警告、禁言、封禁、全域封禁、或其他管理措施。

3. 規則群組不可訂立與本通則所規限事宜相關的群組準則條文

  1. 除非另有訂明,所有規則群組都不可因自行訂立與本通則所規限事宜相關的的群組準則條文。
  2. 任何規則群組如訂立與本通則所規限事宜相同或相關的的群組準則條文,自始無效。

第二部 管理處理的一般規則

4. 管理處理的基本原則

  1. 為達至維持群組秩序、保障群組成員權利、或維護群組利益之目的,管理人員在其認為有合理且必要的情況下,根據成文規則的條文,可作出其認為恰當的管理處理行為。
  2. 管理人員作出的管理處理行為,不得危害群組秩序、損害群組成員權利、或損害群組利益。
  3. 管理人員可作出的管理處理行為,僅限於口頭警告、訊息刪除、警告、全域封禁;而封禁、禁言僅為警告的禁制,不得直接作出。
  4. 管理人員不得根據未訂明罰則的成文規則條文,作為管理處理行為。

5. 管理處理的理據

  1. 任何管理處理都必須附有理據,並根據成文規則作出,否則無效。
  2. 成文規則未訂定者,不得作出管理處理。

6. 管理處理以行為為對象

  1. 管理處理以單次行為作為對象。
  2. 凡行為的意圖單一且性質相同,而自實施至結束持續發生,且並無明顯的時間間距,視作單次行為。
  3. 凡行為的意圖單一且性質相同,但行為與行為之間有明顯的時間間距,且發生數次,視作多次行為。

7. 管理處理以人為對象

  1. 管理處理以人作為對象,而並非人所使用的帳號。
  2. 對某人的某一帳號作出的管理處理,亦作用於其所持有的其他帳號。

8. 管理處理的酌情權

  1. 管理人員有權對其認為違規者,作出不多於成文規則訂定最高的管理處理。
  2. 管理人員應考慮對初次違反規則、作出非嚴重違規行為且合理認為並未理解規則的人士,作出口頭警告。
  3. 管理人員有權對多次作出同一違規行為且認定或合理認定無悔過之意的人士,作出封禁。

9. 管理處理都須保有紀錄

  • 任何管理處理行為,除非認為涉及危害群組秩序、損害群組成員權利、或損害群組利益的因素,都須保有紀錄。

10. 為防範違規行為而設置的機器人功能

  • 為防範嚴重違規行為,管理人員在不違反第3條訂明之原則的情況下,可在機器人內設置其認為恰當的功能,以對作出、企圖作出、或意圖作出嚴重違反規則的群組成員,作出恰當的管理處理。

第三部 口頭警告

11. 口頭警告應清楚易懂

  • 口頭警告應可明確指出規則或其他內容,令他人明白其應被口頭警告之事宜。

12. 為口頭警告設置指令

  1. 在元群組經過討論並獲取共識後,管理人員可為經常使用的口頭警告,設置或取消指令。
  2. 設置或取消指令,視作行政行為,無需公示,但應通告。
  3. 為口頭警告設置的指令,應可由@info或其他指令查詢。

第四部 訊息刪除

13. 訊息刪除的適用規則

  1. 訊息刪除應使用#delmsg或其他適用的指令。
  2. 雖某一成文規則並未明文規定管理人員可作出訊息刪除的管理處理行為,但如該管理人員認為符合第3條訂定之原則,有權作出訊息刪除。

第五部 警告

14. 警告的適用規則

  • 凡某一成文規則訂明至多可作出的警告,管理人員可考慮作出不高於訂定的警告的禁制的管理處理。

15. 警告的層級及其禁制

  1. 警告的層級及其禁制,載於〈附表一〉。
  2. 〈附表一〉的修訂,視作行政行為,無需公示,但須通告。
  3. 規則群組的管理人員,在符合第4條所規定的基本原則的情況下,在經過群組內部討論並獲取共識後,可對〈附表一〉內「警告層級適用之禁制」項作出只適用於該規則群組的修訂。

16. 無禁制的警告可視作口頭警告

  • 凡作出的警告並無禁制,則可視作口頭警告,而口頭警告內容為該警告的理據。

第六部 全域封禁

17. 全域封禁的基本原則

  • 全域封禁僅對毫無改善可能的群組成員作出,尤其是指——
    1. 嚴重違規者;
    2. 屢次違反群組規則且並未顯示悔改意圖的群組成員;以及
    3. 由已被作出管理處理的人士操控的其他帳號。

18. 其他作出全域封禁的方法

  • 為達至第3條訂定之原則,除規則允許之形式下,管理人員在以下情況下,亦可對某一或多名群組成員作出全域封禁——
    1. 根據規則,經仲裁群認定,須對該某一或多名群組成員作出全域封禁;以及
    2. 其在某一群組獲得最高層級的警告,在仲裁群作出告訴並認定,須對該某一或多名群組成員作出全域封禁。

第七部 雜項

19. 觀察期

  1. 管理人員有權對符合如下條件的違規者,設置一個長於禁制時長的觀察期,並暫緩對其作出管理處理——
    1. 該人並非嚴重違反規則;
    2. 該人並非屢次違反規則;以及
    3. 該人存有悔意,並合理認為不會再違反規則。
  2. 凡某一違反規則者,如在觀察期內再次違反規則,則撤銷觀察期,並即時作出原先認定的管理處理。
  3. 因撤銷觀察期而作出的管理處理,不視作對再次違反規則的行為作出。

20. 補救措施

  • 在申訴群經裁定下,為達至第3條訂明之原則之目的,管理人員有權向權利受侵害的群組成員,提供其認為恰當的補救措施——
    1. 禁止某違規者與權利受侵害的群組成員互動;以及
    2. 禁止某違規者參與某一或多個群組的活動。

附表一 警告層級適用之禁制

警告層級 警告層級適用之禁制
1 無禁制
2 禁言一日
3 禁言七日
4 禁言三十日
5 封禁
  • 警告自作出後,經過一百八十二日後,過期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