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動確認群準則

Table of contents

詳題

本準則旨在設立自動確認群,訂立自動確認群的入群適用規則,訂立自動確認群的用戶名認證規則,規管只適用於自動確認群的違規行為;並就相關事宜訂定條文。

1. 簡稱

  • 本準則可引稱為《自動確認群準則》或「Rules of the Autoconfirmed Group」。

2. 釋義

  • 在本準則中——
    • 群組 指自動確認群;
    • 群組籌備時期 指西曆2020年9月12日至2020年11月14日;
    • 適當群組,就自動確認群的入群邀請而言,指以下的任一或多個群組——
      • 自動確認群;或
      • 元群組。
    • 邀請資格 指根據第6條訂定的群組成員資格;
    • 擾亂秩序 指根據《行為通則》第3條訂定的違規行為。

3. 適用範圍

  • 本準則僅適用於自動確認群。

4. 自動確認群的設立

  1. 現設立一個名為自動確認群的公開群組。
  2. 自動確認群的設立目的為:並非旨在對特定話題分流,而旨在為站內作出建設編輯之人士提供討論空間,而在該討論空間中群組成員可得悉其人對應的站內用戶名。

5. 群組的入群門欄

  • 任何人如欲進入群組——
    1. 其已按@Tiger_wmauth_bot指示操作,證明其站內及群組帳號關係,並驗證其符合以下資格——
      1. 其自從某一維基項目中註冊之時刻開始已過7天;
      2. 其在某一維基項目中編輯至少50筆;以及
      3. 其並未因刷編輯數而根據WP:GAME或相關維基項目政策被封禁,或
    2. 其符合邀請資格;或
    3. 其在群組籌備時期已在群組。

6. 群組的邀請資格

  1. 任何群組管理人員可於適當的群組,提交提案以邀請某一人進入群組,並將該邀請於適當群組予以公示。
  2. 任何受邀請者如符合以下情況,則其視同符合邀請資格——
    1. 自與其有關的邀請公示之日起的七日內,無群組成員對其邀請資格提出的合理異議;或
    2. 群組成員對其邀請資格提出的合理異議予以解決後,並在重新公示之日起的七日內,無群組成員對其邀請資格提出的合理異議。
  3. 任何人如對受邀請者的邀請資格存在異議,則須在邀請公示的期間,提出合理異議並附上恰當的依據,而邀請公示期自合理異議解決之刻後,重新計時。
  4. 如與某一受邀請者有關的合理異議未能在合理期限內解決,則會被視為不符合邀請資格。
  5. 任何根據第(4)款而被視為不符合邀請資格者,自被否決資格之日起的六個月後,方可重新以第(1)款所訂明方式被重新邀請。
  6. 任何人如通過第(2)款規定符合邀請資格,則入群時須由管理員以/add_whitelist指令豁免其驗證程序並解除禁言。

7. 未符合入群門欄者的管理處理

  • 任何人如未能通過入群門欄,但依然進入群組,即會被作出禁言,直至其符合入群門欄為止。

8. 群組成員的站內用戶名查詢

  • 任何群組成員都可在群組內,通過@Tiger_wmauth_bot的用戶名查詢功能,以如下方式查詢並獲知另一名特定群組成員的群組與站內的帳戶對應關係——
    1. /whois訊息回覆某人留言;
    2. /whois 該人在Telegram中的用戶ID;或
    3. /whois 站內用戶名

9. 不適當地使用用戶名查詢功能

  • 任何人如不適當地使用用戶名查詢功能,視同擾亂秩序。